宁可不被采纳也不能出尔反尔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有的法官会认为量刑建议量的轻了建议往上调,这往往让检察官犯难。
调吧,被告人肯定不情愿,也显得检察官出尔反尔;不调吧,法官有可能不采纳,这样的话量刑建议采纳率就低了。
检察官为此陷入两难境地,到底怎么办呢?
我的观点就是宁可不被采纳,也不能出尔反尔。
出尔反尔是信用问题,调整得多了,以后谁还信你,以后的工作还怎么开展?这是长远的。
量刑建议不采纳就不采纳吧,你要心里有底就该抗诉抗诉。
当然我们也知道也不可能都抗诉,但可以抓一些典型抗几件。
如果改动幅度不大,就宁可忍了,不抗了,也不能为了一点采纳率牺牲长期的信用。
因为司法工作靠的就是一个公信力,没有公信力则寸步难行。
没有公信力就意味着以后的案件教育转化的难度更大,嫌疑人以后轻易不愿意相信了,为了让别人继续相信就必须要付出更大司法成本。而这种成本是持续信的,因为可信度降低了是极难挽回的。
这种持续的高额司法成本与可能获得的有限的采纳率来讲是得不偿失的。
而且即使暂时签了具结书,也不一定稳定,庭审反悔,或者判决后反悔的可能性增大。因为既然检察官都出尔反尔过又怎么能怪得了被告人出尔反尔呢?
这是不讲信用的传导效应,是不诚信激发了对方的不诚信,不能坦诚的面对,心里都在打着算盘,这就导致认罪认罚的不稳定性。
这种不稳定性不仅进一步增加了诉讼成本,也消耗了大量的司法效率,让认罪认罚节约司法资源的效力落空。
而且从长远来看,会使当事人看低了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为书面数据的具结书,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的字,怎么能检察机关单方面说调整就调整呢?
如果要调整的话,应该有一些切实的理由吧,必须有新的罪名和事实。
在事实情节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如何说变就变,那这个检察机关书面出具量刑建议的效力何在,公权力的自我约束性何在?
当然检察官可以说这是法官的意思。
但是法官的意思其实就更不对了。
如果是法官的意思,那就意味着被告人不接受也得接受呗,因为你不接受法官也要重判啊。
那这个新的量刑建议不就成了城下之盟,虽然检察官并没有威胁和引诱,但是法官希望重判的意图不是有可怕的威信么?
它的可怕之处在于什么?在于无从辩护,让辩护失去事宜。
将要上调的量刑建议成了欲加之罪。
它的本质其实是法官创造了一个控方立场,因为求刑权是控方立场,在现有的量刑建议之上就是在现有求刑立场追求更重的刑罚,这是比控方立场还控方立场。
而这个创设出来的控方立场的裁判者仍是法官自己,也就是法官在这个上调量刑建议的动议中自诉自审,逾越了控审分离的红线。
这让被告人如果抵抗如何拒绝。
即使签订了新的具结书,同意了法官动议的上调后的量刑建议,肯定也是心不甘情不愿的,也难怪的反悔上诉的情形增加了。
这是因为检察机关的反悔在先,虽然这是在法官的动议之后的反悔,但是也难以掩盖不诚信的本质。
如果谁被评价为是出尔反尔的人,那就意味着他的人品被否定了。
而司法机关如果被评价为出尔反尔,那么它的信用也就降级了。它在履行其他法律职能时它可信度也降低了。
而这个信用降低与企业信用降低是一样的。
而企业信用是有等级的。
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三等十级,信用程度由高到低依次表示为: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CCC级、CC级、C级、D级,每个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但不包括AAA+。AAA级:信用极好 企业的信用程度高,有优良的信用记录,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质量优良,经济效益明显,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极小,履约能力强。B级:信用较差 企业的信用程度差,偿债能力较弱。C级:没有信用 企业无信用。
而我们每一次出尔反尔,都是在使整个的司法机关信用降级。
你听了法官了意见改了一次不要紧,你们单位的信用却降级了。不是你去看守所没人信了,而你的同事去都没人信了。
而如果这种出尔反尔多了,其影响会通过嫌疑人和辩护人的社会网络传播到社会中去,会使更大地区的检察机关信用降级。
就像你卖了一个伪劣产品,你以为只是一锤子买卖么,它会使你的品牌受损,让你得不偿失。
你一次拖欠债务只是多还一点利息的事么,它会影响你的信用记录,进而影响你的信用等级。再也借不到钱了,你还怎么生存和发展?
而信用等级重要么,信用等级是企业能够在市场上活下去的生命,比金子都重要。
很多成功的企业家,即使企业重组破产了,即使法律上可以不用还了,也要想方设法把拖欠别人的债务还完,这样别人才会信你,你这个人才没有破产。
而只要有人信你,你就有东山再起的一天。
同样的,即使量刑建议采纳率低一点,那只能说明量刑能力有问题,我们再学习提高就是了。如果我们量刑能力没问题,法院就是不采纳,那是法院理念没有转变,可以沟通交流,交流不同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虽然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但上级法院就是不改,那也不是你的错。
只有你坚持下去,就会赢得尊重。
而如果你出尔反尔,不但会被嫌疑人鄙视,在法官面前你又会赢得尊重么?
听风就是雨是不可能赢得尊重的。
能够被尊重是扎实的功底和坚定不移的信心。
建议有道理的,我会采纳,没有道理的,没有问题的,我们是坚决不采纳。
要学会拒绝,坚决捍卫自己的信用,因为信用就是司法生命。
司法没有有形的载体,全靠司法信用塑造。
而司法信用就代表了法律的信用。
如果法律不被信仰,则形同虚设。
怎么能够被信仰,那就是可信啊,不能随意更改、任意解释、出尔反尔啊。
司法可信,法律才可信。
司法都不可信,还怎么让人相信法律之可信。
如果法律不可信,谁还愿意遵守,社会的其他规则又如何让人相信?
正所谓一诺千金,大丈夫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君子无信不立。
而司法呢,必须成为诚信的示范。
非法定事由不得反言,应该成为一条司法原则。
法官建议加重刑罚,有违控审分离原则也应该严格禁止。
公信力要比指标重要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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